近日,国家发改委、水利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、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职责分工、项目实施、资金管理、建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,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,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,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,项目建设完成后,由地方发展改革、水利部门、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。
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。对“千吨万人”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,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,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;其他规模较小工程,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、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,采用村民自建、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,或以县、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,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。